本文嘗試臚列了經常或偶爾與原住民族接觸者之問卷回覆所呈現之原住民族特性,並歸納了法院在審判實務上,經常承辦關於原住民族涉犯刑事案件之類型,而這些犯罪類型,當事人一方(除了被告,也許是被害人)為原住民族時,本文在問卷回覆之結論中,發現百分之七十九之多數受訪者認為,法官為判決時,不應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而單純依據「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念」來認事用法即足,這也正說明了何以法院目前的多數判決,均不區分究係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涉犯上開特定類型案件,而沒有差別地為判決之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