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4.06.30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石秀灣附近遊(二)第一整體開發區開發策略之探討
族群: 泰雅族   
主題: 部落建設  
作者 陳平中
學校系所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景觀設計系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研究內容

原住民保留地在我國地政管理上是一項特殊型態,其目的同時具有便利山地行政與照顧原住民生計的雙重政策意義,但長期以來山地原住民鄉經濟衰退人口流向都會區仍是普遍現象,借助土地整體開發對地區經濟與就業應有直接的效益,但面對原住民保留地特殊的地理環境與地政規則,如何開發則成為一種挑戰。
本研究以「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石秀灣附近遊(二)第一整體開發區」為基地,透過田野調查探討發現,基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開發時,面臨非原住民無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地主與民間投資人互信薄弱、民間投資人只能價購無法徵收、原住民資金不足、民間投資人無法取得公有地協議書或同意書等困境,這些困境如未能克服,則土地整體開發將難以實現。
「聯合開發」是一種實質規劃或為一定空間之土地使用計畫,為了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下做最經濟有效的利用,必須將不同的使用形態發展方式,或政府與私人之間的聯合納入考慮,使公有地與私有地的合作開發成為可能。因此,本研究在原住民保留地整體開發的主題下提出兩項策略:(1)引進聯合開發制度,開發機關與土地權利人訂定「土地使用權」信託契約,取得代位權,並依契約交付利益給受益人。(2)開發機關取得代位權,以一定期間之土地使用權對外徵求投資人開發經營,即以「投資人不分回建物及土地」之投資方式開發經營。如此,應能克服上述困境,政府機關有了協助原住民經濟發展之途徑,土地權利人複雜的權利狀態亦無須改變,並能引進開發資金。
聯合開發故然可行,惟修法曠日廢時緩不濟急,因此,本研究建議透過增修「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實施要點」條文,建立土地權利人可以信託予開發機關之法源,辦理土地重劃與土地開發,即可以聯合開發之精神,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土地開發,除了相關權利人均可獲得應有的利益,更可為附近部落直接增加就業機會並創造經濟效益。未來,希望為原住民保留地以農業、林業的共同經營之外,提供另一種選項,更希望成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濟復甦的一項契機。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106046040527048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