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5.06.30
論多階段行政程序─以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程序為中心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環境生態保育  
作者 洪立齊
學校系所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於事物變遷迅速、資訊爆炸之現代社會,因行政任務多樣、社會關係較為複雜,機關權限交錯互依者,事屬常有。從而,多機關、多程序、多處分之集合現象,毋寧已成為現代多元社會下行政作用之特徵之一。然而,如此雖對於行政任務之遂行有所助益,卻也衍生出不少涉及權利義務主體以及法律關係錯綜複雜之問題,例如法律概念上之區分、行政行為性質之判定、權限歸屬以及權利救濟等,無論實務或學說上皆引起相當注意與討論。
同時,我國目前核能發電廠運作中所產生的核廢料,以及每年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應如何安置,早已引發相當大的爭議。然而在政策上,核能發電廠的存在可提供民生和工業用電力,許多行業也必須使用到放射性原料。面對我國既有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現況,可能面臨包含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環境輻射偵測等問題,但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尤其是最終處置之成敗係一關鍵所在,不論將來是否要執行非核家園的政策,我國國內的放射性廢棄物均需妥善處理。而目
前我國就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除了貯存於核能電廠與核能研究所外,亦有部分存放於蘭嶼貯存場,引起離島原住民之權益保障、環境正義之維護、程序正當性以及核能安全等討論。以上問題除了值得深思以外,更是目前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上企待解決而極為複雜之問題,有待我國透過法制化來建立制度,冀望能夠減低抗爭以避免重蹈過去蘭嶼貯存場所產生衝突之覆轍。
正因人類為追求生活更加之便利,對於能源科技之探索與研究勢必持續發展,然而不能忽略的是,面對伴隨而生之環境問題以及制度設計上所可能遭遇之困境,人類應如何調和與環境間之共存關係並取的平衡,若不及早正視,可能會發生不堪設想之後果。是以,為防患於未然,對於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址以及處置設施之設立、營運、廢止等如此複雜而攸關重大公益之問題,其解決辦法或決定勢必得交由各方積極參與、討論,一同型塑而成。而本文亦期望能藉由
多階段行政程序之角度作觀察,或許能夠嘗試解決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各階段應如何為決定以及各階段間之關係,並兼顧保護人民權利救濟之想法。另外透過外國相關法制之比較,或許亦能找出現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相關法制下之盲點所在,透過一連串之思辯過程,能對多階段行政程序之概念有更進一步的理解,並且能使我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程序設計邁向正確的道路。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366893625080276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