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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 2008.08.01
泰雅族地區自然資源利用與保育策略研究-以「馬告國家公園北泰雅區域為例」
作者 高進明
學校系所 國立台北大學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中文摘要]

本研究以北泰雅馬告地區範圍區域為例,目的旨在泰雅族祖先對土地的信仰,殷殷的告誡後輩子孫土地是我們的生命,泰雅族認為自然資源互動所結晶的生態智慧來自於對土地的愛與信仰,因為他們的信念與智慧長久保護這片山林河川,才能有現在的經濟發展與生態資源,泰雅族的祖先用生命世世代代守護這片土地才能開花結果,其中自然資源利用的區域,以「傳統領域」界定與部落間相互依存的默契。我們不希望現在的教育制度、法令政策、社會經濟壓力讓泰雅族必需切斷他們和土地的臍帶,失去生命的泉源。本研究從教育制度、法令政策觀念上的突破與轉向,對泰雅族的正視與重視,來建構一個非都市觀點的文化生態教育環境,教育都市人、教育失根的泰雅族人、教育漠視土地生命的人。再者,本研究建議探討馬告地區的泰雅族,使用森林自然資源的目的,以及泰雅族傳統土地制度之變遷與影響,離析出至今使用情形及目前所產生的現況問題。關鍵在於泰雅族本身對傳統土地利用的內涵,社會的結構接近徹底改變,在傳統社會的結構的改變中,日領佔台後,實施殖民化政策,並以強大的武力征服台灣的住民,為便於搜刮台灣山林自然資源,除積極整體土地,建立在地籍管理外,於1928年制定「森林事業規程」,將山地區分「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及「準要存置林野」等三種土地,其中區分為「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番人所要地」,專供山地原住民使用,為今日原住民保留地之基礎。1988年台灣四十年來實施的戒嚴法廢止,台灣社會運動蓬勃發展,其中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應運而生,及至新政府掌權對原住民族,在簽訂「新夥伴關係七大承認」中,承認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自然主權,闡述原住民保留地「準要存置林野」外之土地權利。

中文關鍵字:泰雅族、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自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