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05.06.01 ~ 2006.06.01
國中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上對智慧財產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Stud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Us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學術研究  
作者 邱守義
學校系所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資訊學系碩士班
地點 宜蘭縣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隨著科技快速的發展及教育制度上的改革,應用資訊科技已儼然成為世界各國競逐的潮流,更成為衡量國力強盛衰弱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培養學生具備運用科技與資訊的能力,更是一項重要的教育目的。我國近年來不但明確地指出資訊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亦訂定各項實施策略及指標供中小學參考,然而,除了培養學生的資訊應用能力外,相較之下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仍稍顯不足,以致於對智慧財產權態度亦有所偏頗,例如學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之際,常因使用別人的資料或多媒體素材而產生違法的疑慮或者任意咨用,進而造成學習上的不夠完整。值此知識經濟推動時代巨輪之際,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也廣泛受到重視,實有必要在追求資訊科技發展同時,亦能全面顧及有關在使用資訊科技所面臨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本研究係依據文獻以奠定本研究模式,透過問卷及實驗設計來著手研究國中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上對智慧財產權認知與態度兩者關係,以宜蘭縣國中學生為母體,研究工作主要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調查研究」,以結構方程模式(SEM)為本階段統計分析技術,共發放500份問卷,96份為無效問卷,無效問卷之評定標準,係根據學生未填答完整、胡亂作答及學生無利用資訊科技之經驗來作為本研究剔除之準則,因此,有效樣本共計404份,有效回收率為80.8%;第二階段為「實驗設計」,以變異數分析為本階段統計分析技術,本實驗設計對象共150位學生,共搜集150份主題學習單,其中15份為資源班及請假的學生,因此將之列為無效樣本,有效樣本共計135份,有效回收率為90%。

本研究架構模式經修飾後,在效度方面,每個構面經預試及各專家學者修正後,其內容效度亦有相當程度;效標關聯效度採用項目分數和總分之相關法(Item-Total Correlation),其數值均達0.3以上;建構效度則採用Lisrel模式分析結果(GFI = 0.88、CFI = 0.94、RMSEA = 0.068、x2 / df = 2.89)以及t值均達顯著水準。在信度方面,本研究之Cronbach’sα係數值均大於0.7,因此,本研究具有良好的效度及信度。

在實證研究結果顯示:第一階段調查研究上,國中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上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與智慧財產權的態度具正相關,其相關係數為0.36,唯相關係數不是很高,意謂著在智慧財產權部份,認知程度愈高不一定會在態度上會受到相當大的影響。在第二階段實驗設計上,本研究考慮教育訓練及時間延遲,將實驗對象分為三組,即實驗組A(初期接受智慧財產權認知學習課程後,立即接受測驗)、實驗組B(初期接受與實驗組A相同課程後,並考慮時間因素,時隔5週才接受測驗)及對照組(無接受任何智慧財產權認知學習課程情況下,給予接受測驗),本研究亦發現各組的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有明顯的差異;實驗組A的學生在應用資訊科技時比實驗組B的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趨向正面,意謂著教育訓練後其認知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消弱,進而影響其態度;實驗組A的學生在應用資訊科技時比對照組的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趨向正面;實驗組B的學生在應用資訊科技時比對照組的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趨向正面,由此可知,無論在調查研究及實驗設計,學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上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教育訓練及時間延遲均與態度有顯著的相關。

影響智慧財產權的態度因素甚多,諸如文化差異、城鄉差距、數位落差、經濟狀況及家庭背景等,本研究礙於時間及經費關係,僅將「認知」、「時間延遲」及「教育訓練」來加以研究探討。最後,依據實證研究之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提供教育當局及學校單位等有關推廣智慧財產權之實務建言,以俾利我國奠定智慧財產權文化之基礎:

一、宜加強學生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課程。

二、編製智慧財產權相關教材。

三、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應確實向下紮根,擴及國民小學階段。

四、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與態度應融入各領域教學,以達潛移默化之成效。

五、妥善運用潛在課程或以競賽方式宣導智慧財產權。

六、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校園文化。

七、建立智慧財產權評鑑制度及回饋機制。

八、發揮圖書館功能,辦理專題講座及人才培訓機制。



關鍵字:資訊教育、認知、態度、智慧財產權、結構方程模式(S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