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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1 ~ 2009.06.01
子女姓氏選擇權之研究
作者 施念均
學校系所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對於子女的保護,係為人父母之天職,自出生伊始,父母即為子女命名煞費周章。事實,在父母為子女命名時,即在法律上衍生姓氏選擇權問題,祇因我國係父系社會,而較少為姓氏爭議,唯當此多元社會,父母平權下則有多所探討以供參考之研究價值。自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以來,子女的姓氏由原先規定的從父姓,改為可由父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積極落實兩性平等原則,為我國身分法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然在此一重大變革下,子女真有姓氏選擇之自由嗎?從修正的條文中,我們不難發現,答案是否定的。因而,這樣的修法真能達到所謂男女平權,姓氏選擇之自由?子女從姓變革是否真正達到修法目的,亦或將造成更多的程序問題。本論文試圖從不同的思考方向,探討子女姓氏選擇權所衍生的問題。包括:子女姓氏約定制度設計,其建制之基礎為何?其所代表為何種價值之取拾?依民法規定成年後改姓須由父母同意有無違反人格權之保障?依原住民身分法改姓與民法改姓分別計算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戶籍法修正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以抽籤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本論文經各章節分析歸納後,發現現行法子女姓氏之法制沿革、子女姓氏選擇權之研析等。綜合其結論如下:

一、姓氏約定不成,尚無爭議之解決方式。

二、成年子女改姓尚無法自主。

三、姓氏裁判變更,未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四、不同族別姓氏變更尚存在著差別待遇。

就有關子女姓氏選擇權,提供以下建議:

一、宜刪除姓名條例第12條姓名變更限制: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不應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而限制其姓名變更,而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命名自由。

二、宜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成年後,可自由行使姓氏選擇之權利。

三、宜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項、第5項規定:有關子女姓氏應以子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以解決當前社會上有關子女姓氏所衍生之爭議。

四、宜修正戶籍法第49條:戶籍法應明確規範抽籤次數、方式等,以維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