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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 2007.06.01
原住民社區修復式正義實施機制之研究—以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族』為例 The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s of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in aboriginal communities-an empirical study in Truku Race of Sioulin Township in Hualian County.
作者 張韶青
學校系所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一、 研究背景與目的:本研究闡述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以往實施已久的修復式正義制度以及花蓮縣秀林鄉調解委員相關調(和)解機制,以及探討「修復式正義」之理念,以充實理論內涵等等。透過耆老了解古時太魯閣族原住民社區仲裁(修復式正義制度)制度的實施情形、特徵,並與當今花蓮縣秀林鄉調解委員會之差異情形做一比較,藉由太魯閣族原住民古時社區修復式正義及秀林鄉調解委員會之執行,讓我們了解到原住民社區這種簡捷、便民、提供及時正義給付的作法,的確實是民眾求助的管道之一,係符合多元化社會的結構。



二、 研究方法與實施:使用的研究方法有三:(一)文獻探討資料收集時將重點置於歷史發展、

規範依據、實施對象和範圍、執行情形、執行成效和執行問題等。(二)深度訪談法針對相關的受訪者進行結構性訪談、半結構性訪談或是無結構性訪談,本論文中將整理『太魯閣族』社區知識份子、嫻熟傳統的耆老、教會系統的宣教者、行政人員與知識分子等人所進行的訪談內容,解析當代族人所理解的傳統知識的理解與詮釋實踐場域。(三)觀察法於本研究議題鎖定花蓮縣秀林鄉『調解委員會』執行情形,透過特殊的設計或特別別情境,可以在最自然的情況下不受打擾地行動,降低受訪者因不習慣被採訪所表現出之刻意迴避或不屬於其特有態度的人為扭曲度。



三、研究發現與建議:研究發現,原住民確有其獨特的民族性格,民風純樸,在糾紛處理上,目前鄉公所調解業務之方式不一定適合原住民,例如現在調解委員會太注重金錢賠償,簡單說,凡事有錢就可以達成和解,沒有錢永遠沒有和解的一天,建議可以採昔日太魯閣族人修復式賠償模式,以物品代替金錢(如殺豬分食儀式),應該以原住民的觀點來調解、弭平糾紛,「國家法」長期忽略原住民固有的法律文化,導致相關法律問題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原住民的權益,有必要成立『原住民調解局』針對原住民族群調解糾紛。另外發現,既然頭目在古今原住民社區修復式正義扮演很重要之角色,仲裁、調解機制上其實與調解委員會調解功能如出一轍、異曲同工之妙,教會牧師亦同,故建立原住民社區調解實施機制三種途徑--頭目及教會牧師及調解委員,在原住民部落社區應是最佳調解機制,並得以繼續保存原住民悠久、良善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