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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1 ~ 2005.06.01
原住民族教育「一條鞭」教育體制建構之研究
族群: 太魯閣族   
主題: 族群教育、學術研究  
作者 李季順 (Chi-shun Lee )
學校系所 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
地點 花蓮縣 全部    
研究內容

*中心館藏網址:http://tulips.ntu.edu.tw/record=b2108971*cht  

[ 摘要 ]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建構原住民族教育的主體性,以研究者(太魯閣族)受教育和從事教育工作二十五年的經驗、及花蓮縣教育之經驗為背景,從幼小部落生活的經驗裡,明顯感受到族人民族地位的被貶抑,當權者透過學校教育強將其母體文化取代族人傳統文化價值,以文明者、教化者的姿態,並且透過學校的課程教材及教師教學為手段進行內部殖民的漢化教育,族人祖先遺留下來的民族知識全然淘空,並視原住民知識與文化為卑微、落伍,經過一個世紀以來族人已經面臨了與自己的傳統文化與知識漸行漸遠之路,研究者內心深感焦慮。因此,深刻感受到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建構必須從客觀環境族群意識形態轉變、法令制定週全及設專責單位三個層面著手,而設置專責單位乃為當務之急,除了能讓原住民自主、自決外,又有專職專業人員執行,隨之而來的是上級針對專責單位之「評鑑、考核」及民意監督,較能不斷檢討改進以適應原住民的需求與時代的潮流。
因此,吸取國外實踐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之經驗,藉以瞭解建構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關鍵問題,及設置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的理論與實務,以及國內外原住民族發展的現況,便於擬定質性訪談的大綱及訪談的對象,並參酌國內實情及學校教育情境,規劃出一套適合我國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方向。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本研究以結構式質性訪談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此之前,先採用文獻分析方式,瞭解國外發展過程與具體作法,作為訪談進行前擬定訪談大綱的依據,最後為補足結構式質性訪談的不足部分,輔以非結構式個別訪談。本研究期望能夠對台灣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建構有所貢獻。
本研究欲達到下列目的:
一、整理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建構理念與國外實踐經驗
二、探討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內設置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的可行性
三、探討設置主管原住民族教育專責單位及專業人員,有助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的推動,及原住民教育主體性的建構。
四、探討在中央及地方設置原住民族教育專責單位,對於提升教師多元文化的認知及建構平等的多元文化社會有助益。
五、探討設置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將使國民中小學課程教材均衡呈現各族群的歷史文化 ,進而培養出「原住民化」的現代人
六、探討在中央及地方設置原住民族教育專責單位,將會凸顯「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間之競合關係,及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優先適用性」。
七、探討原住民族教育應讓原住民自主、自決的必要性。
訪談對象分別以漢族(含客家)、原住民(阿美族、布農族、鄒族等)代表不同的族群,對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建構提出不同的看法。並從國外、國內及原住民四位學者的看法,來觀察原住民教育主體性建構的方向。
研究者與受訪者的對話與訪談內容以從事花蓮縣教育的經驗為背景,因此,個別訪談成員的安排均以服務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的教育行政主管、大學教授及中小學校長為主。至於漢、原對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的支持程度方面,根據傅仰止(2001)量化研究結果,「社經地位高的漢族成員是支持原住民優惠政策的中堅份子;社經地位高的原住民弱勢族群成員,反而是抗拒優惠政策的來源」。社經地位高(尤其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原住民,明顯地認為多數原住民的困境是由於自己不努力所引起的(傅仰止,1994)。研究者對於以上論述認為有討論的空間,則以質性訪談方式加以分析討論,並於研究結果與討論的章節中分析說明。
筆者以質性訪談研究方式來探討其支持與抗拒程度不同的原因,為力求研究結果客觀週全,訪談對象的選擇包括漢族(含客家)、原住民族的大學教授、高國中、小校長,還有服務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專員及現任花蓮縣教育局行政主管和督學等十四位。訪談的對象中有兩位是夫妻均為閩南人,另兩位是夫妻均為客家人,以上四位漢族自幼與原住民有生活的經驗。另四位夫妻為閩、客組合,主要在觀察漢族的閩、客家庭組成對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的支持與抗拒程度。其餘六位均為原住民籍,現在分別服務於大學(排灣族、卑南族)、原住民族委員會(排灣族)、國中校長(阿美族)、國小校長(阿美族、布農族)。選擇訪談的對象,主要是考慮三點:
一.是成長的背景與原住民族有一起生活的經驗,閩南、客家族群家庭結構(夫妻均為閩南或夫妻均為客家族群或夫妻一方各為閩、客)
二.是未曾接觸原住民的現任原住民族地區學校的漢族校長
三.是曾參與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原住民學者(大學教授)。漢族則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族校長及學者則包括阿美族、布農族、卑南族、排灣族等。試圖以質性研究方式,從漢人家庭的族群組成結構及原住民漢化程度、族群認同,來探討原、漢對設置原住民族教育主管機關的觀點。
在結論的部分,從田野資料中及國內外文獻經由系統分析與詮釋後,歸納出實踐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五點做法:
一、取得「法政存在」及族群關係的轉變,是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實踐的起步。
二、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建構,必須從教育體制內重新建制。
三、建置「一條鞭」原住民族教育體制,提升多元文化素養及族群、文化的平等。
四、學校課程與教材均衡呈現各族群歷史與文化,營造平等的多元文化社會。
五、行政單位提供有利環境,以建構原住民族完整的知識版圖。
綜合上述的分析與討論提出對建構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的建議共七點,供
有關單位參考:
(一)、重新修「法」,明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優先適用性」。
(二)、建構以「沙拉式」或「鑲嵌玻璃式」取代「熔爐式」的教育政策。
(三)、重新修訂國民中、小學教育目標,並納入原住民族教育法精神。
(四)、中央設置「原住民教育司(科)」,地方則設「原住民教育課」,專司原住民教育事務。
(五)、加強多元文化教育,建構平等的多元文化社會。
(六)、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的教材內容應將原住民歷史、文化均衡呈現,力求文化適切性。
(七)、地方政府教育局成立以「語言文化」為單位之「課程發展委員會」。
最後研究者提出對本文的省思,說明將此核心觀點在全國原住民族教育會議中提出,獲得與會教育部官員、學者專家及中小學校長的認同與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