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03.06.01 ~ 2005.06.01
臺灣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置探討 以阿里山鄉鄒族為例
族群: 鄒族   
主題: 法律政治  
作者 曾勝能(Tzen-Shen Neng )
學校系所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本文的研究緣起,旨在探討臺灣的原住民族,在其企求成立原住民族自區的過程中,所可能遭遇之困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陳建年即表示,未來原住民族申設自治區時,所需面對的問題有土地區劃,使用自然資源時與現有法律抵觸、自治財源等三項,由此,本研究乃擇取「土地區劃」,作為論述的主題。本文的研究對象-阿里山鄉鄒族(北鄒),恰如行政院政務委員陳其南所認為,原住民族中以土地範圍明確,人口數中等者,成立自治區較易可行。

本研究雖名為鄒族自治區之探討,實際的研究範圍,則包含鄉內的整個區域以及原漢兩大族群。本文在第三章,陳述了鄉內的人文及經濟特色,這有助於評估鄒族自治區先天的基本條件;由於以「土地區劃」為研究主題,是故,在第四章提出自清朝以來各歷代政權對鄒族領域土地的種種政策,可讓讀者清楚鄒族領域土地流失的原因及歷程;第五章則分析鄒族自治區在「土地區劃」方面遭遇之困境。

筆者認為「土地區劃」的論述主軸,將牽扯到原住民族與台灣各級政府(中央政府、農委會、縣市政府)雙方對土地資源重新分配的糾紛。這些糾紛背後所隱含的利益及價值,將構成某種程度上的衝突。誠如藤尼(H.Turner)所言,衝突常常產生於稀少資源的分配。所以,本文採取以土地利益價值為分析核心的衝突理論觀點,來分析土地資源重新分配與土地資源利用的各項問題。

本篇論文的研究架構如下所述。首先,筆者即依據「土地區劃」的主軸,再根據訪談的結果,設定出「土地利用的衝突」「土地利益的互動」「傳統領域的歸還」等三個自變項的分析。「土地利用的衝突」,本文定義在生活空間及經濟發展的土地需求;「土地利益的互動」,定義在原漢雙方對土地所有權的爭取;「傳統領域的歸還」,則定義在基於政府承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之法定權益上的探討。

其次,設定出利益行為者的三個中介變項包括原住民族、鄉內漢人、政府機關,這三者皆涉及到土地資源利益的追求。原住民族當然渴求傳統領域的歸還;鄉內漢人念茲在茲仍是林班地的解編;政府機關所涉及的土地利益,當然涵誧韝j的政治及經濟利益。

最後,本文藉由「工具利益」、「目的利益」的概念,來分析「利益行為者」,衡量所面臨的主客觀環境,其所擁有的機會及限制若何。讀者可發現,本文引用多項的原住民族法規、立法院公報、以及報刊資料,再輔以訪談資料相互援引論證,希望能得到較為客觀的言論,以作為原住民族設置自治區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