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訂定至今近20個年頭,社會大眾對於動物保護議題亦逐漸重視,但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為仍層出不窮,研究者欲以自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經驗背景,結合下列研究方法以探究動物保護法的執法狀況,並給予建議。
本研究共分為兩個研究方法:第一個為次級資料分析,研究者自農委會「寵物資料管理登記網」整理出民國92年至106年動物保護法所規定裁處項目之裁罰情形,探究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類及民眾常犯行為;並比較動物保護法修法之前後數據,探究修法對於動物保護之成效;透過全般動物保護法裁罰項目之發生件數及裁罰率,發現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行政效能分配。第二個為參與觀察,研究者實際參與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動物保護檢查員的執勤過程,觀察動物保護檢查員於第一線所面對之情形,以及動保員之執法狀況,探究動保員主客觀所需或阻礙。
研究者發現,動物保護檢查員的人力不足,所以僅能將好執行的項目完成,較難執行的項目則因行政效能之排擠,執行數不高;動物保護檢查員多為獸醫出身,沒有一系列的執法技巧訓練,導致執法過程常有行政瑕疵或舉證不足,使裁罰成功數低,亟需專責警察的支援,且警察介入不僅執法技巧較動保員高,民眾亦較容易配合;法規訂定需再更嚴謹,現階段的動物保護法修法頻繁,但就數據來看對於動物保護並無顯著影響,主因條文訂定不明確,致第一線執法動保員引用不易。
回應研究目的,本研究建議應成立動物保護專責警察,警察之執法技巧及公權力可彌補獸醫背景之動物保物檢查員不足,兩者結合可提高動物保護法執法成效。農委會應定期召集全國第一線執行動物保護執法之動物保護檢查員開研討會,以了解第一線執法所需及新型違反動物保護權益之行為,並作為動物保護法修法之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