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8.07.17
公法上社團法人之探討 – 以部落公法人為中心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學術研究  
作者 林鈞憶
學校系所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臺灣原住民族幾世紀以來過著與世無爭之生活,擁有獨特之語言、文化、習俗,以及生活領域。依循著傳統習慣維繫其部落秩序,並且以傳統智慧維繫生態平衡。惟歷經具有移民族群及統治者之衝突及交流下,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使得原住民族非主流化、邊緣化,並且被迫學習外來民族之語言及文化。

 
直至今日,在現代國家體制建立的過程中,原住民族對於其自身事務失去自決、自治的權利。導致傳統社會組織瓦解,且不受承認之民族集體權利,以及原住民族大量文化、語言之消失。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方式、習俗,以及其傳統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之利用與管理。
 
2015年12月16日公布增修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部落公法人制度賦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後之部落,具有公法人地位。而部落公法人之制度係為原住民族自治的出發點。我國面對此全新之概念,引起了廣泛之爭論。
 
本論文將從公法上社團法人、公法上財團法人、公法上營造物、行政法人分析我國公法人制度。再從我國實務及學說上對於公法上社團法人之概念,介紹部落公法人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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