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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代表組織及審查之研究-以賽德克族為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文史資產、學術研究  
作者 姑慕‧瓦歷斯
學校系所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我國於2007年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原創條例)。該條例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作為保護標的,並賦予權利人具有一定的排他權,屬於一種有別於現行法律制度的特殊權利,希望藉此種保護方式,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過去,在沒有原創條例以前,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往往被視為眾人皆可隨意使用之公共領域、公共資產。但從原住民族的角度觀之,每一項傳統智慧創作皆有其深厚的歷史意義,以及使用限制,傳統智慧創作對於原住民族來說並非個人所有,而是族人、語群或家族所公同共有,但此「公同共有」並非一般市民所認知之公共資產,而是專屬於各族群、語群或家族本身。
長久以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已陸續受到侵害,侵害中往往讓原住民族人格權受損害,當然,也包含財產權在內。原創條例之出現是否能夠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不再受侵害,必須倚靠該法律與制度之推動以及法之運作是否確實且有實益,也就是說,法的制定必須要搭配健全的制度才得以完整。本文係以南投縣賽德克族於2012至2013年間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以及2015至2016年間參與「原住民族傳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標竿型申請案」之歷程為研究對象,探討過程中所面臨到的困難,以及該族群係如何依循其傳統習慣規範來完成「族群間共識之形成」、「申請案代表人之選派」。
在現有體制下,不論是族群在申請標的前之準備程序,抑或是族群在提出申請標的後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其關鍵點皆為代表人之產生是否符合原住民族主體性,其中代表人又分為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申請時之由族群或部落所推選之「申請代表人」以及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查程序階段,所遴聘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中的「原住民代表」。原創條例主要目的既然在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所制訂出來的制度理應將主體性回到原住民族本身,以符合該條例成立之意旨,也才能夠真正保護原住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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