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多年來,「最低標」一直是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最常採用之決標方式。在合理的產業環境及市場條件下,這種方式固然可以很有效率的節省公帑,但在廠商為維持生存及同業競爭壓力,往往造成低價搶標、履約糾紛及工程品質不佳等情事發生。有效的採行「最有利標」,而非一昧的盲目使用最低標決標,才是能夠實行政府採購法的精神所在,但最有利標決標較為主觀,極易產生弊端,許多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之採購案件陸續受到外界質疑,甚至檢調介入調查。而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期能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並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
本研究係以開口契約採購為研究對象,探討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的效益及面臨之癥結,期望能釐清並整合法規與實務,促進廠商在政府採購開口契約的機制下公平自由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