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20.06.01 ~ 2020.06.30
論影響力交易罪之立法必要性—兼評刑法第134條之1立法草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學術研究  
作者 林倢安
學校系所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係廣泛受各國所承認的反貪腐法律架構,我國亦追隨此一潮流,於2015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同時,該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反貪腐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罪」,為我國尚未獨立制定之罪名。因此,我國乃參考公約之內容以建構該罪之構成要件,並擬於刑法修正草案第134條之1增訂此罪。

然而,在增訂新罪名前,必須先理解該行為之內涵為何?以及具可罰性與處罰必要性的行為態樣為何?再從我國法制掌握,分析是否有缺失,始有進一步討論增訂該罪之必要性。況且,公約第18條之規定,指出各締約國得斟酌自我國情,有選擇增訂與否之權利。我國既非締約國,且公約條文是否與我國法制相容,亦是需尚待釐清之事項。倘若直接增訂該罪,恐有立法速斷之疑慮。
因此,本文先行參考使我國欲增訂影響力交易罪之最大推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另參考日本、英國、法國類似該型態之刑事規定,作為我國對於影響力交易行為往後處罰規定之增訂與思考架構。其次,檢討我國反貪腐法制中,與影響力交易行為型態相似之賄賂罪與圖利罪。就前者之成罪核心「職務行為」是否能包攝此一犯罪型態?就後者,即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中,「利用身分」圖利之類型,是否亦能處理此型態,皆有釐清之必要,並一併反省我國賄賂罪「職務行為」與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利用身分」之解釋問題。最後,綜整各章節,提出是否有增訂該罪之必要,並分析我國刑法修正草案第134條之1,建構適合我國之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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