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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 2020.12.31
原住民族自治:文化衝突下的權利、制度與轉型-從財產權的典範轉移邁向原住民族自治:以原住民族土地為中心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  
主持人 蔡志偉
執行單位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中文關鍵字:原住民族法;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財產權
英文關鍵字:indigenous laws; indigenous self-government; indigenous land; traditional territorial rights; indigenous historical justice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property

2017 年 2 月臺灣政府訂定並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概念,抽象定義為「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以法令明文排除私有土地作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範疇。實則,原住民族權利議題的法學論辯,幾乎都是圍繞著財產權這個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而建構與發展。英美法體系之印地安法或原住民族法,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主權主張或財產權保障,確已有系統性的法律安排。然而,臺灣自日治時期始繼受現代法學典範之財產法體系,面對一九九〇年代以來原住民族運動所引致之法律變革,尤其是二〇〇五年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公布施行,揭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反映在整體臺灣非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之主張與論述,猶係以「理想法制中的異型」或表以錯愕之態度看待。惟以,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核心概念,厥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25 條所示為要:原住民族有權保持和加強他們同他們傳統上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之間的獨特精神聯繫,並在這方面繼續承擔他們對後代的責任。邇來,原住民族土地與國家治理的法制建構,漸次回應原住民族自主治理的主張,2016 年以來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工程,尤其體現在原住民族土地正義的實踐。為此,本子計畫規劃三年度的期程如下,並以國家法納入原住民族習慣的典範轉移模式為主軸,輔以紐西蘭懷唐伊土地協商機制(包括毛利土地法庭)的移地研究:第一年:原住民族法意識與自然主權主張的探究第二年:財產權本質與原住民族(賽德克族)土地治理第三年:協商、和解與返還機制的建議
 

相關網頁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3377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