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07 年12 月26 日兯佈施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提供 原住民族文化類之傳統智慧一個較明確的保障依據,惟其相關子法還存於草案階 段,故迄今尚未通過任何一項智慧創作之登記,可見本條例之專用排他權實際落 實,有其複雜性及困難度。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申請取得智慧創 作專用權並確認子法(草案)之可操作性及可實施性,故於2012 年推行「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詴辦計畫」。此計劃徵選全國共十四個不同族群之示範團隊,屬 於排灣族頭目家族的「屏東縣三地門鄉巴格達外宗親文化藝術協會」即為其中之 一,在申請標的上除了家屋雕塑和家族祭儀、歌曲外,也將其家族十二顆琉璃珠 列入專用權項目,但在琉璃珠項目上卻造成排灣族之爭議。因琉璃珠在排灣族之 文化歷史上佔有非常重要之角色且因年代久遠,大多的琉璃珠從屬界線難以劃 分,故應為全體排灣族原住民所共同擁有之文化資產,「屏東縣三地門鄉巴格達外 宗親文化藝術協會」不應單獨申請取得專用權。那麼誰是排灣族琉璃珠適格的申 請主體〇民族或部落抑或是家族〇本文乃欲透過「屏東縣三地門鄉巴格達外宗親 文化藝術協會」示範團隊申請案藉以檢討我國「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條例」在保 護我國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之適用性與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