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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2/10/01
開發保留地 須附原民同意文件
記者:呂淑姮
地點: 全臺 全部  
行政院公報於9月28日公告的第018卷187期公報條文提到,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將進行修正,未來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開發,要附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族人同意文件。

環保署目前預告將修正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原住民族地區、水下文化資產、地質敏感區域。預告內容表示,「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檢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徵詢意見或同意文件。」、「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檢附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新增文化資產須包含水下文化資產」。

該期公報文字網址,請見http://goo.gl/jtJSW。

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本就明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但不只民間財團開發,包括政府單位,都曾以「原基法無子法」將法條僅供參考。開發行為環評作業修正要求將「取得同意文件」納入準則文字,期待讓原住民族人更有法源保護阻擋不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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