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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20/08/15
新任噶瑪蘭族群委員人選惹議 多部落發聲明反對
族群: 噶瑪蘭族   
主題: 法律政治  
記者:Ciwas Yamai(蔣淮薇)/Iku Lo’oh(張治平)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原本應是花蓮新社噶瑪蘭族人,舉行一年一度歲時祭儀的莊嚴現場,入口處卻被部落族人,拉起白布條,抗議「原民會剝奪噶瑪蘭族權益」。其實早在今年8月1號,全台各地8個噶瑪蘭族聚落地方領袖、頭目,以及歷任原民會聘用委員和族群委員,就已共同簽名連署,發出嚴正抗議,因為根據原民會今年7月29號,新任族群委員名單中,噶瑪蘭族族群委員,並非遴聘噶瑪蘭族裔。甚至遭族人批評,在不了解噶瑪蘭族群議題,也不被認同下,要如何進入噶瑪蘭各個部落?儘管先前新聞報導,該名族群委員,曾分別以撒奇萊雅族和阿美族身分自居,但根據了解,他確實擁有噶瑪蘭族血統。但事件延燒到11號,來自新社部落與立德部落青年會,發出聯合聲明指出,質疑原民會選任一位過去並未參與、服務與推動噶瑪蘭族相關事務,如何能夠代表噶瑪蘭族?也進一步批評此舉,不僅踐踏噶瑪蘭族群尊嚴,也損害民族自治。

面對反彈聲浪,該名噶瑪蘭族群委員陳科睿,翻開族譜,強調自己的母系家族,其實源自於宜蘭噶瑪蘭族36社。

立委鄭天財認為,根據原民會處務規程,賦予各族群委員,具有重要議案、政策等先期審查工作,甚至包括跨部會原住民族相關事務的協調聯繫,因此必須具有該族群文化敏感度,以及與部落連結的高度民族代表性。

立委陳瑩則認為這起爭議,應先回頭理解目前原民會族群委員的角色與定位;其實它真正的名稱,叫作「約聘委員」而非「族群委員」,且主要工作,是要幫原民會做政令宣導,成為政府跟部落間的橋梁。

進一步細看族群委員的法源依據,來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當中更進一步訂定委員遴聘要點,族群委員屬於「聘用委員」,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以及熱心族群服務等。但這次被各界議論,族群委員遴選制度應當公開透明,細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中,其實明文規定,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曾任原民會主委的瓦歷斯‧貝林說明,以原民會實際執行面來看,還是以「首長制」做法律定位,但其實應當回歸各族群「委員制」模式,進行族群管理,實踐民族共治概念。不過從這次噶瑪蘭族群委員案例來看,距離理想的民族自治、自決,恐還需細部釐清族群委員定位,同時針對法律進行適度修正。原民會也強調,陳科睿身分有經過調查,但由於祖譜涉及家族隱私,應當尊重他回歸母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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