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東海岸成功鎮宜灣部落的「袋地通行權」土地爭議,造成一名賴姓族人土地,被外地人士,在購買相鄰的袋地後,向法院聲請「袋地通行權」,法院准了,要在賴姓族人土地上,開一條3米寬的路,造成族人損失,也讓族人無法理解。
何謂「袋地通行權」? 根據民法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導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律師表示,一般人或許不懂,或族人有時候因戶籍地跟居住地不同,沒有收到法院通知,法院就作出判決,造成損失。
民法規定「袋地通行權」,法律主要是針對土地沒有出路形成袋狀時,法院必須開闢一條道路,可向法院聲請「袋地通行權」。文律師呼籲族人,只要收到法院的訴訟通知,一定要處理或詢問法扶基金會,減低傷害,不要讓權利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