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金昌礦場2008年通過環評之後,直到2015年8月向經濟部申報開工後續進行採礦。
但族人及環團認為開採時間距離2008年環評至少8年以上,應該要依據環評法第16條之1內容先進行環現差檢討再行開採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歷經1年多的訴訟之後,高等法院判定撤銷台泥金昌礦場訴願。
依據環評法第16條之1,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評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超過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當地族人表示,要求進行環現差報告是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首要條件,而非因為反對而反對。
根據經濟部礦務局統計,台灣現存礦場共有172個,其中101個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
族人及環團也呼籲開發及原住民族權利必須在兼顧居住安全、環境正義及原住民族土地資源權利的前提下,依法辦理相關程序,尊重在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