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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7/12/07
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賴清德裁示通過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環境生態保育  
記者:Biling Sasi/uliu(郭亞文)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7號在行政院會上,行政院長賴清德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決議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而這次「礦業法」修正重點包含,一、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尊重原基法第19條自用非營利採取礦物的權益和新礦業用地申請時,及原核定礦業用地於礦業權展限時,應循原基法第21條辦理。

二、開採總量管制。

三、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

四、刪除不合理條款。

五、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

六、新增回饋機制。

另外,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張景森政委的提醒,這是第一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應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未來大礦區在新法上路的3年內,需完成補辦環評。所以針對花蓮新城鄉的亞泥礦場,必須在三年內完成環評。

環評期間,雖然可繼續開採行為,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但若是沒有在限期內補辦環評,經審認定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另外,小礦區部分,則是要在五年內需完成辦理環評。

經濟部礦務局長也提到,在「礦業法」修法當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第21條規定,新增礦業用地和既有的礦業用地要申請礦業權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或參與。

如果業者沒有落實原基法,可按次處罰業者暫行停工一至三個月,直到改正完成為止。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提到,台灣的大理石礦場,約有七成位在原住民族地區內,都要落實原基法的規定。

而目前有50多個礦場,正在申請礦權展限,但由於修法尚未完成,原則上適用舊法。

如果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

換言之,亞泥礦權展限爭議,若行政訴訟遭駁回,礦權未遭取消,將不適用原基法2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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