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號在行政院會上,行政院長賴清德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決議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而這次「礦業法」修正重點包含,一、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尊重原基法第19條自用非營利採取礦物的權益和新礦業用地申請時,及原核定礦業用地於礦業權展限時,應循原基法第21條辦理。
二、開採總量管制。
三、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
四、刪除不合理條款。
五、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
六、新增回饋機制。
另外,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張景森政委的提醒,這是第一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應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未來大礦區在新法上路的3年內,需完成補辦環評。所以針對花蓮新城鄉的亞泥礦場,必須在三年內完成環評。
環評期間,雖然可繼續開採行為,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但若是沒有在限期內補辦環評,經審認定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另外,小礦區部分,則是要在五年內需完成辦理環評。
經濟部礦務局長也提到,在「礦業法」修法當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第21條規定,新增礦業用地和既有的礦業用地要申請礦業權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或參與。
如果業者沒有落實原基法,可按次處罰業者暫行停工一至三個月,直到改正完成為止。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提到,台灣的大理石礦場,約有七成位在原住民族地區內,都要落實原基法的規定。
而目前有50多個礦場,正在申請礦權展限,但由於修法尚未完成,原則上適用舊法。
如果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
換言之,亞泥礦權展限爭議,若行政訴訟遭駁回,礦權未遭取消,將不適用原基法2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