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第一張全族語公文,由花蓮縣光復鄉公所發出,內容大意是通知族人前來領取土地的權利證明書。 為了因應6月14號才剛施行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民會10月12號正式公告全台55個原住民族地區的地方通行語。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條指出,只要是該區域人口數最多的族語別,或是該區域人數達1,000人的族語別,以及屬原住民族瀕危語言,而且在當地為傳統居住地區者,都可列為地方通行語。 因此,就有14個原住民族地區,具有二種以上的地方通行語。 原民會強調,公告地方通行語,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跟權利保障,是一項重要指標,未來原住民族地區,就能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或在當地大眾運輸工具增加地方通行語播音,以及行政機關、學校及公共設施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藉此擴展族語學習跟使用場域,真正落實族語文字化跟推動族語保存與發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