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提升評估審查公信力,環保署20號預告環評法修正草案,並提出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環評功能引導個案開發」,明定政策評估說明書應紀載事項;「增進目的事業主機關角色功能」,明定事業主管機關轉送書件時,需確認釐清區位適宜性、非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爭議;「明確環評委員迴避規範」、「明確書件展延補正規定」,明定補正期限、並以展延一次為限;「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 、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認定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得變更原審查結論,必要時得廢止;「檢討修訂環評追蹤」、「增列應環評開發行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原始資料,其他項目像是定義環評及環評書件,審查結論分類等等。
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經大幅修訂,新增28條,修正後條文共66條,環保署副署長表示,過去重大爭議的美麗灣、亞泥,都納入這次修法規範,而這次環評法也訂定出退場機制,避免老案反覆審查。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這次環評修法採取最嚴格的規定,而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必須負起把關責任,避免後續環評爭議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