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號針對《礦業法》進行逐條協商,但散會前,只審查了17條條文,也只通過第7條「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自用採礦,免申辦採礦權」。
至於族人關心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相關條文,仍未達成共識,全部保留。
新設礦業權有多項流程,但原基法21條知情同意權,該從哪裡開始踐行?立委指出,從探礦、採礦、展限甚至變更都應遵循部落諮商同意,才能完整落實原基法21條精神。
原民會指出,由於礦業是國家特許行業,也具有高獲利特性,加上對於環境衝擊影響大,因此,每個階段都應層層把關,原民會表示,將和經濟部討論,設計一項專屬礦業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行政規則。
礦業法經過20號一整天討論,在限制礦區面積、礦權展限權利認定屬性等條文,都未達成共識,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宣布,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