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由林務局以及南澳金洋村居民共管的南澳濕地,在104年內政部通過濕地保育法時,由於地目編定並非原住民族保留地,因此在沒有告知當地族人的情況下,就將占地兩百公頃,過去曾是泰雅族人從事文化慣習活動的傳統領域,劃為濕地保育範圍,引發當地族人反彈。
7月7號在南澳鄉舉行的地方建設座談會中,立委要求釐清土地的地目,並遵循原基法第21條。
雖然濕地保育法第25條提到,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只要依照原基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進行非營利行為的採集、捕獵等行為,不過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方面,目前尚未取得原民會解釋傳統領域的區域範圍。
對此,金洋村長再次建議主管機關能到部落舉辦說明會。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最快將在8月中旬與部落協調舉辦說明會,並強調劃設濕地保育範圍並非要限制當地居民的活動,也希望透過合作的方式來進行生態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