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局著手修訂的礦業法草案7月3號終於出爐,其中在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部分,礦務局增加第77條之1,指出礦業申請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採礦,都應依照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規定來辦理。
另外在第6條,也增加原基法第19條內容,明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自用採取礦物,不用取得礦業權。
另外在回饋機制部分,礦業法修正草案第54條及第54條之1,除了調高礦產權利金,還將回饋機制法制化,同時增列提撥一定比例的礦產權利金,要回饋部落居民。原民會表示,對於礦務局修法納入原住民族相關權益,感到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