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6月23號,跟農委會共同發布解釋令,指出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從事漁撈、採集水產動植物等非營利行為,都不受漁業法公告有關水產動植物採捕規定的限制。
不過由於有愈來愈多都會原住民,選擇在都會地區舉辦傳統文化祭儀,但都會地區河川流域並不屬於原住民族地區,因此,有族人希望未來能否開放原住民在非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自用的漁撈、採集水產動植物等文化行為。
不過對此,原民會表示,23號會銜農委會發布的解釋令,不適用在非原住民族地區。
原民會進一步說明,落實原住民族漁撈文化權利是這項解釋令的第一步,原民會未來仍會持續依原基法第34條規定,主動會商農委會針對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以外,從事非營利採捕水產動植物行為,來修法或解釋。
漁撈文化是台灣原住民族,傳統重要的生計活動,不同族群擁有精巧又具生態功能的捕魚工具與捕撈技術,這些都承載著獨特珍貴的民族知識。
同時原基法也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與文化及價值觀。
原民會表示,透過跨部會協商,將持續爭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