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野保法之後, 原民會6月23號,再度跟農委會共同發布解釋令,指出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從事原基法第19條第1項非營利行為,如漁撈、採集水產植物,或利用水資源等,都可不受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不過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漁撈,是否包括海域?目前原民會跟農委會仍有不同見解。
原民會表示,因為漁業署3月才剛預告訂定的《漁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就有規定行使範圍在12海浬內,因此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漁撈,原民會表示將會朝海域12海浬範圍來做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