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跟農委會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解釋令,讓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可望除罪化。
但根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水產動植物採捕或處理的限制或禁止,目前仍未保障原住民族自用權益,對此,漁業署表示,已經跟原民會共同商討解釋令的相關內容。
漁業署表示,解釋令將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自用,可從事水產動植物的採捕或處理等事項。
不過由於原住民族地區只限陸地範圍,也就是河川流域,所以目前還不包括海域部分。
原民會跟農委會,繼野保法之後,將陸續針對森林法、漁業法做出解釋令,讓原住民從事傳統生活文化慣習,不再受到國家法令的不公益對待,尊重並延續珍貴的原住民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