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若屬於非營利自用,即日起將全面除罪化。
原民會6月8號,跟農委會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指出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非營利目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將不再違法。
不過由於目前狩獵自用申請方式尚未訂定,林務局表示,未來將朝全年申請、事後報備方式來制訂。
現場也有部落族人出席表達立場,保育團體也出面支持文化權益,立委指出,要讓台灣自然環境永續經營,必須敞開空間彼此對話。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強調,原民會跟農委會進行多次協商並達成共識,這次公告解釋令,「自用」定義包括本人、親屬以及文化分享目的,希望在野保法正式修正以前,透過解釋方式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