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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7/06/07
地方核定出租公有原保地 立委指違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  
記者:Umas Suqluman/Calaw(丁至軒)
地點: 新北市 新莊區    

一幢幢觀光飯店,林立在風景優美的原住民族地區,財團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發展觀光,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依據原民會《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想要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只要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就可租用公有原保地。

不過立委鄭天財指出,這個行政規則有嚴重瑕疵,因為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就明確規定,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必須層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由原民會來核准,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但原民會表示,這份行政規則是從省政府時期就已經沿用,再加上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由地方政府核定,只是中央跟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

原民會授權地方政府出租公有保留地,鄭天財指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項明訂,地方政府委辦事項,必須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鄭天財認為原民會只透過行政規則,就把出租公有保留地的重要權責,交給地方政府,他表示非常不妥適。

對此,原民會回應,考量原民會人力,以及族人居住地點等實務可行性,由地方政府核准出租公有保留地是目前較可行的作法。

鄭天財強調,其實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是由原民會代為管理的原住民族重要資產,出租事宜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影響重大,所以必須由原民會來審核,但原民會回應,地方政府也是由原住民族相關單位來核定,因此,也都會站在族人權益來衡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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