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也認為原本的條文規定因犯法遭判刑,就要被撤銷、廢止申請持有獵槍許可,但這都和持有自製獵槍沒有關連,因此提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放寬撤銷或廢止持有或申請槍械規定,5月26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條文修正後,已經修正為違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奪等重大罪刑,以外的「微罪」,將不影響持有自製獵槍,放寬族人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條件。未來除了犯最輕本刑三年刑度以上的罪或是特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其餘都可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族人表示贊同。
族人也反應申請自製獵槍規定很嚴格,事前要準備法院查詢函、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再由地方派出所提出申請,最後由轉交縣市政府,如果因為「微罪」遭撤銷相當不合理,認為法條修改更保障族人狩獵文化的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