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群命名習俗文化不同,而台東蘭嶼雅美達悟族人,有著特殊的親從子名命名文化方式,舉例來說,男女si Ranap跟 si Namet結婚生子後,父母親名字將連著孩子出生後老大的名字,改為母親叫做sinan Iking、父親就是syaman Iking,,表示成為父母,但如果,不幸老大離世,父母親將接由老二Oyatan的名字,母親就要改為sinan Oyatan, 父親叫要改為syaman Oyatan,此外雅美族人也相當介意,孩子出世後,還叫著母親以前的名字。
進一步解釋,雅美達悟族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會有4、5個名字,從未生孩子時,名字前加si 尊稱,為人父母時另一階段,為 sinan跟syaman,接續為Syapen 祖父母、Syapen kotan 曾祖父母,最後一個為 si legay,沒有名字、算是部落的人瑞,但是依照目前的姓名條例第九條,最多能更改三次,文史工作者,擔憂影響雅美達悟族人回復族名意願,希望放寬次數,立委也認為不該限定更名次數。
內政部去年也針對,羅馬拼音變更是否屬姓名條例第9條,適用範圍提出解釋函,漢名並列羅馬拼音之行形式者,將不受限制,不過對於恢復族名不是使用中文姓名跟羅馬拼音並列方式的族人來說,問題還是沒有獲得解決。
姓名條例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