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18號,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針對受限森林法等法令,而無法行使土地利用的族人,提供補償措施。不過相關財源卻是來自原民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立委鄭天財認為不合理。
他指出「原保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明訂,相關經費由行政院編列預算才對。
另外依據原基法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產生損失應該由主管機關補償,也就是由農委會編列補償預算。
鄭天財進一步指出,依照原基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置目的,主要是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他認為禁伐補償經費,根本不應該從綜合基金來支應。
最後拿出綜合基金預算說明書,裡面提到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屬性,是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的「特種基金」,針對「凡付出仍可收回」的經費使用,也就是經濟貸款相關費用的支應。
不過原民會回應,禁伐補償財源之所以來自綜合基金,是符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編列。
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鄭天財認為第5條內容是逾越母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同時也違反原基法第18條意旨,他希望中央能夠正視這個問題。
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是否適法?鄭天財將邀請相關單位10月21號協商討論,討論目前禁伐補償財源編列運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