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2日通過野保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從原來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再修正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只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上山狩獵而被抓到,都得受行政罰,修法也刪除了首次違反不罰的規定。
林務局進一步說明;過去原住民族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到100萬元,修正過後,未來只有罰繳2萬到10萬元新臺幣,不用再移送刑罰處置,而違法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的罰則是不變,不過雖然林務局認為罰則減輕了,但對族人來說,政府還是沒有看見原住民族難以實踐傳統狩獵文化的痛,修法是在傷口上灑鹽。
政院版的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次引發族人強烈不滿,對此,原民會表示,由於未來草案還要送到立法院審議,還有討論修正的空間,暫不願多做回應,但關係族人狩獵權益的修法,是否欠缺完整考量?恐怕未來在立法院還有許多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