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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6/09/05
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 原民會提出說明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  
記者:Yabung/Piya
地點: 新北市 烏來區     新北市 新莊區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預計9月30號公告實施,原民會進一步說明,部落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原民會進一步指出,針對部落公法人可以行使較具有強制性公權力的權能,目前有三種法規,國土計畫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民會也提到,假使部落行使公權力,涉及限制人民權利、增加人民義務情形發生,還是要有相關法規授權才能避免爭端,而烏來部落會議主席張德勝認為,由於烏來區內大小開發牽涉利益複雜,希望部落公法人除了同意否決權,另外針對回饋金或補償金發放內容,也提出公法人應要有實質權利和區公所、市政府及開發單位對等協商。

原民會綜規處回應,無論是資源回饋,還是自然資源的共同治理,只要部落有需求,原民會都可以提供平台,召集相關單位對等協商。

部落公法人的組織樣態,原民會提到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是完全尊重各民族意願,自行設計符合各部落的傳統組織章程,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統整部落內部事務及權利關係,對外才能進一步有統一的發聲協商管道,維護部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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