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族群委員16位各族代表10日正式上任;依照原民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聘用期隨主委異動而更換,為有給職。
而族群委員產生方式;則是主委提請行政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和學者專家派任,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由上而下的派任方式,過去引發代表性不足的爭議,是否要透過修法解決爭議?學者認為回到族群自治的精神,應設置中央民族議會。
參考國際經驗,學者建議;中央族群委員的功能性要再擴充,避免淪為政黨政治酬庸工具,認為另設中央民族議會,以政務委員相同職責,和國家對等協商整體政策,是達到自治的最高理想。
對於族群委員定位不符合族人期待;不管是代表性還是職權擴充,立法委員建議;還是要從修法著手。
這次族群委員名單一出爐,原住民族社會不滿聲浪再度高漲,呼籲原民會應尊重各族群意見,建立完善由下而上遴選方式,才是符合民主且族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