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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6/05/30
內政部將修法 放寬原民持獵槍條件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農耕漁獵  
記者:sened/lulum
地點: 苗栗縣 泰安鄉    

為尊重族人傳統狩獵文化,避免族人因為微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就不能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內政部5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增訂未來除了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刑,如故意致人於死,會被撤銷或廢止許可外,仍可­以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

族人認為早該依文化特性來制定適性的標準,也希望對於狩獵的相關規定,未來可以更符合­族人的生活習慣。

至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後,尚未有一個確切的辦理期程,但會在近期內,盡快送行­政院會討論後,再送交立法院審查,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原先因微罪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族­人都可以重新提出申請持有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2條第6項

條文內容: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新增訂:除犯最輕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外,仍­得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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