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族人傳統狩獵文化,避免族人因為微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就不能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內政部5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增訂未來除了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刑,如故意致人於死,會被撤銷或廢止許可外,仍可以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
族人認為早該依文化特性來制定適性的標準,也希望對於狩獵的相關規定,未來可以更符合族人的生活習慣。
至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後,尚未有一個確切的辦理期程,但會在近期內,盡快送行政院會討論後,再送交立法院審查,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原先因微罪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族人都可以重新提出申請持有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2條第6項
條文內容: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新增訂:除犯最輕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外,仍得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