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新修正第21條之1,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和非營利自用狩獵,向主管機關林務局進行事前申請和事後報告,並且要訂定部落自主管理原則相關辦法,原民會初步提出構想,可朝部落公法人固有自治權方向考量。
但管理辦法對原住民而言相當困難,扣除事後報告外,事前申請必須交代預計狩獵物種、數量,跟原住民族傳統狩獵禁忌產生衝突,整個狩獵過程也充滿不確定性。而林務局回應,部落已經有相當有力的狩獵自主管理規範,同意可朝備查事後報告,甚至進一步提出獵人認證想法。
這次修法引起強烈爭議,動保團體批評,真非法盜獵和交易行徑,有可能透過「非營利自用」充當保護傘,但原住民族社會面對動保疑慮,一昧以漢人思維制訂鄉關政策,原住民族狩獵困境就一日無法突破,更談不上自主。
原民會表示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預計六月正式發布上路, 林務局同意未來草擬辦法過程中,考量部落公法人自治權利,表示如果部落有效自主管理,狩獵行為採取事後備查不會有太大爭議,後續將廣邀族人代表、學者專家和動保團體進一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