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前,野生動物保育法增列第21條之1條,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可進行狩獵,但這項增列條文,缺乏對原住民族自用保障,跟原基法19條相衝突,讓族人背負獵殺保育類動物的汙名及官司,立委孔文及提案修法,希望在條文中加入非營利自用,避免原住民族狩獵,因為長期受到司法體系的迫害,只能檯面下進行。
到底能否自用?成為原住民族社會跟動保團體,以及林務局長期以來的爭議,甚至跟原基法相違背,14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立委孔文吉提出的野保法修正案,朝野及相關部會協商,最後終於同意加入「非營利自用」。
農委會回應,同意將非營利自用納入條文,但仍然必須向主管機關林務局申請,召委林岱樺更提出附帶決議,針對非營利自用,提出部落自主管理能力強化,狩獵數量、季節做完整科學調查,而獵捕野生動物應朝總量管制為原則,並針對違反現行法與部落規範加強取締,要求農委會五個月內邀集原民會、原住民立委、族人代表及學者專家,修正相關辦法及其附表,並載明核准及備查條件,每年進行檢討。
在附帶決議要求五個月內修正相關辦法過渡期,族人還是適用原條文,協商後野保法第21條之一第二項,前項獵捕、宰殺等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但要採事前核准?還是事後備查?立委有不同看法。
為了加入部落自主管理聲音,除了原住民族狩獵行為等事項辦法,農委會同原民會訂定,也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和部落自主管理原則,八位原住民籍立委,有六位親自到場協商,最後修正版本順利初審通過,靜待院會二、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