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和原基法相關條文,4號院會一讀後,等待排入所屬委員會審查,其中針對原基法第21條,時代力量主張刪除現行公有土地範圍限制,回歸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土地,讓涉及私有地權利義務的族人和部落,面對政府或私人開發行為,也能行使同意權,立委鄭天財有不同看法。
根據現行原基法第21條條文,原民會也正推動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週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劃設辦法,並且進行第三次跨部會協商,學者提到,光是要取回公有土地上的原住民族固有權就有相當難度,更何況私有地,處理程序和方式更加複雜難行。
學者認為,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傳統領域和保留地,以東海岸部落土地為例,涉及私有地比例高,要如何解套?恐怕還有待行政立法部門討論協商,同樣在原基法第21條,時代力量以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有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做為部落行使同意權的重要依據,立委鄭天財表示過於狹隘,應審慎三思。
原基法第21條要如何修?才能兼顧族群和部落土地使用權利保障,及政府和私人開發的公共利益?恐怕委員會的實質協商過程,各項權利主張的角力,才是真正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