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號,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研究法,其中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第15條特別指出,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應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其中約定事項,由原民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因此,原民會與衛福部在去年12月31號,共同發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並在今年1月1號正式施行。
北醫助理教授日宏煜表示,倫理審查最主要的精神,是要保護被研究者與受試者的權益。原住民族人體研究的相關辦法一施行,研究者與族人在研究倫理或利益回饋的審查機制,都將會有參考的準則依據。
學者也表示近年來不管是美國、加拿大或紐西蘭,都有關於原住民族研究倫理的準則與參考依據,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還有個人權益。
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族人體研究的應用辦法,主要是參考美國阿帕契族研究倫理的設計,而日宏煜強調,這個辦法實施後,接下來更應該要針對台灣相關案例與背景,設計更符合台灣族人的研究倫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