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訂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確認部落經原民會核定者為公法人,但部落核定內容、組織權限和部落會議的組成、決議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還需要時間等原民會訂定完備,為了讓各界有更多討論平台,台灣原住民部落振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瓦歷斯‧貝林,17日舉行主體論壇。
瓦歷斯‧貝林認為,部落作為公法人,是自治的重要基礎,表達對立法者的肯定,而部落公法人雖然可作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申請人,或是有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但部落要如何像鄉鎮市公所要回土地所有權,也成為討論焦點。
不僅針對部落公法人議題討論,整場論壇也延伸到狩獵文化主體進行討論,與會民眾與各界族人代表對部落公法人權限想像交換意見、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