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立法院通過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相關事項辦法,由原民會訂定。12月16號總統公布後正式生效。
原民會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訂定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包括部落法人核定、組織設置和部落會議議決程序三大部分。明訂部落會議如何運作,傳統領袖如何產生。
部落法人化,不只是文化自治,也擁有土地所有權,部落為主體,可以向鄉鎮市公所,透過辦法協商機制有償或無償取得,也有助於原民會依原基法第21條,訂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周邊一定範圍公有土地辦法進行劃設。
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原民會提出最快半年內完成,但目前部落核定為公法人,性質較偏向為公法社團法人,只是原民會法規命令授權核定,如此一來,部落公法人權限範圍跟部落會議如何發展?這段時間,還需要不斷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