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狩獵遭判刑的台東布農族人Tama Talum王光祿,法扶會律師指出,王光祿在河床上撿到獵槍自用,卻因為獵槍非「自製」,被依違反槍砲彈藥條例及野保法判3年6個月刑期,因為野保法並未將原住民自用權益納進,只限定集體祭儀需求才能進行狩獵,前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認為不合理。
瓦歷斯‧貝林指出原基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利用水資源。這些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表示條文清楚提到可以自用,但野保法主管機關,林務局沒有配合修法,而立委孔文吉提到,5年前是否納入自用,在立法院有提出要求修法納入,但遭某些團體阻擋。
立委認為,最終解決原住民狩獵時常遭到法辦,需要原民會配合,而原民會回應,會再繼續努力跟動保團體跟農委會協商,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益。
狩獵本來就是台灣原住民族共同擁有的文化形式,但野保法實施以來,限制住狩獵只是單純的文化表徵,無法供自己食用,只限定文化祭儀採申請制狩獵,仍然造成非祭儀期間狩獵的族人,還是受到相關法律限制,變成傳統文化原本被認可為英雄的狩獵行為,反而隨時可能因為打到保育類動物,或是在林班地跟國家公園狩獵,有可能隨時被抓移送法辦,各界期待,最終還是要制定符合原住民族狩獵慣習規範跟法律,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及維護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