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號初審通過立委鄭天財提案;增訂原基法第二條之一;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原民會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程序及其相關事項辦法,則授權原民會訂定,對於部落具公法人地位,族人反應大致認同,但部落權限到底可以擴充多少?族人提出隱憂。
也有族人反應,對部落成為公法人實質效益,仍然不清楚,但比較熟悉原民會訂定的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也就是目前部落會議組成和決議程序遵循要點。學者認為,既然已經增訂條文,原民會訂定相關事項辦法,應該給予部落彈性空間。
而民進黨原住民族事務部主任反應,初審通過的增訂條文,比較利於明確部落文化傳承上的主體性,但對於和地方行政權的劃分,認為應該在條文中說明清楚。
原基法增訂第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原民會訂定部落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和決議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但關鍵在於原民會要如何訂定?才能給予部落彈性自主空間?族人認為,這需要再跟部落多方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