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條文修正案,六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政府或私人的開發行為;除了原住民族土地,也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但公有土地該如何劃設?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方式為何?甚至遭受限制的補償辦法等等,原基法也授權給原民會另定辦法,原民會21日到立法院備詢時,被立委問及三項子法草擬進度,主委林江義表示;最快年底前,辦法就能草擬完成。
原基法21條,增列了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但範圍多大?不同部落對傳統領域想像空間不同,劃設方式又如何?多年致力製作部落地圖的學者提出,劃設原則必須由下而上,並且需要充分時間。
原民會土管處表示,針對劃設方式和爭議處理機制,都會在劃設辦法明文規範,一旦完成劃設辦法草案,預計花一年時間,到部落召開說明會,有爭議的條文,可以再行修正。
但由於原住民族土地或是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不像原住民保留地範圍明確,原民會坦言;目前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願不願意釋出土地,甚至是尊重子法規定,仍有努力空間。
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的劃設辦法確立後,範圍是否真能公正、確實的劃設,還要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