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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5/10/20
違法買受森林產物 最高開罰300萬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農耕漁獵  
記者:文傑格達德班
地點: 全臺 全部  

族人辛苦採收的野生愛玉,未來將會變成贓物,只要販賣出去就是銷贓違法行為,台灣原住­民守護領域聯盟痛訴,森林法第50條規定不只扼殺部落經濟發展,更限制族人未來採集自­然資源權利。

森林法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表示在山林採集主副­產物,涉及販賣就可能違法。

依照森林法規定愛玉是森林副產物,所以不能採,而林管處提出,原基法19條也明定,採­集森林資源只能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但山林採集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重要一環,­但是否真的完全不能轉化為經濟行為來維持基本生計?這也是原住民族社會多年來不斷提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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