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人辛苦採收的野生愛玉,未來將會變成贓物,只要販賣出去就是銷贓違法行為,台灣原住民守護領域聯盟痛訴,森林法第50條規定不只扼殺部落經濟發展,更限制族人未來採集自然資源權利。
森林法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表示在山林採集主副產物,涉及販賣就可能違法。
依照森林法規定愛玉是森林副產物,所以不能採,而林管處提出,原基法19條也明定,採集森林資源只能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但山林採集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重要一環,但是否真的完全不能轉化為經濟行為來維持基本生計?這也是原住民族社會多年來不斷提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