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原住民族部落非公法人跟私法人,因此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而部落大部分閒置空間,皆登記為國有土地前提之下,族人不管是要蓋聚會所,還是在地文化團體使用,都要向地方政府承租,甚至還必須有償撥用才可以取得,對部落族人土地運用有相當大的限制。立委鄭天財5號在立法院,向行政院提出,因為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希望一併採通案處理。
立委舉台東長光部落為例,族人爭取聚會所用地多年,因為是國有財產署管理的乙種建築用地,必須有償撥用,但公所財政困難無法負擔,經過協調,最後是透過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國有財產署才將聚會所土地無償撥用給公所,程序繁瑣,國有財產署釋出善意,表示願意配合。
部落許多土地,被國家劃為國有地,長期影響族人基本權益,國有財產署表示,只要部落申請撥用土地,符合可變更用地條件,願意向地方政府協同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但行政院是否同意全台類似案件可以通案處理?簡太郎回應,還需要跟跨部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