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六月在行政院審查通過,原民會近期也在北中南東召開土海法草案說明會,針對傳統領域有學者提出;土海法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載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只限於公有土地,並沒有提到私有土地,恐怕造成傳統領域劃定上,和私有地所有權人產生利害衝突,甚至限縮傳統領域範圍劃定可能性。
原民會回應,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若土海法傳統領域劃設涉及私有土地,法制面難克服。
原民會表示,土海法草案歷經數十次跨部會協商,只要涉及私有土地問題,各部會就很難達成共識。另外土海法草案第12條提出傳統領域位在現在的國營事業機構部分,還需原民會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才能去協議價購,學者舉例台糖事業;過去因為殖民政權錯誤政策,讓台糖坐擁利益,如今原住民族想要回土地,卻還得經過行政院首肯程序,表示不能接受。
原民會回應,如果不是透過中央上級核定,原住民族難以突破法令限制要回國營事業機關土地,表示目前土海法草案雖然還不盡完善,但未來在劃設傳統領域範圍時,若有爭議會再視情況必要來修法調整,但原基法對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學者認為如果只針對公有地範疇進行討論,恐怕相對犧牲原住民族對自我文化歸屬跟土地認同感。